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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CECS07:8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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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CECS07:88
 
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委員會(huì )標準

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CECS07:88

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委員會(huì )標準

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

CECS07∶88

主編單位:北京市建筑設計院

審查單位:全國給水排水工程標準技術(shù)委員會(huì )

批準單位: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委員會(huì )

批準日期:1988年12月26日

 

前言

為貫徹“預防為主”的衛生方針,更加完善我國城市污水處理體系,更好地保護環(huán)境,防止疾病蔓延,保障人民健康,特制訂《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》。在編制過(guò)程中,總結了我國多年來(lái)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實(shí)踐運行經(jīng)驗,并吸收了國內醫院污水處理的科研成果,廣泛地征求了醫療衛生部門(mén)和設計單位的意見(jiàn),zui后經(jīng)全國給水排水工程標準技術(shù)委員會(huì )審查定稿。

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(huì )計標〔1986〕1649號“關(guān)于請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委員會(huì )負責組織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試點(diǎn)工作的通知”精神,現批準《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》為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委員會(huì )標準,編號為CECS07∶88,并推薦給各工程建設有關(guān)設計、施工單位和生產(chǎn)單位使用。在使用過(guò)程中,如發(fā)現需要修改、補充之處,請將意見(jiàn)及有關(guān)資料寄交上海市廣東路17號全國建筑給水排水工程標準分技術(shù)委員會(huì )。

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委員會(huì )

1988年12月26日

目錄

*章總則

第二章一般規定

第三章處理流程及構筑物

第四章消毒劑及投加設備

第五章放射性污水處理

第六章污泥處理

第七章處理站

附錄一本規范用詞說(shuō)明

附加說(shuō)明

 

*章總則

第1.0.1條醫院污水處理工程必須按國家計委、國務(wù)院環(huán)境保護委員會(huì )頒發(fā)的《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保護設計規定》等有關(guān)標準、規范進(jìn)行設計和施工。

第1.0.2條凡現有、新建、改建的各類(lèi)醫院以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被病菌、病毒所污染的污水都必須進(jìn)行消毒處理。

第1.0.3條含放射性物質(zhì)、重金屬及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質(zhì)的污水,不符合排放標準時(shí),須進(jìn)行單獨處理后,方可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站或城市下水道。

第1.0.4條凡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醫院污水處理設施,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(shí)設計,同時(shí)施工,同時(shí)投入使用。

第1.0.5條醫院污水處理設施應具有處理效果好,管理方便,占地面積小,造價(jià)低廉等優(yōu)點(diǎn),并應避免對周?chē)h(huán)境造成污染。

第1.0.6條經(jīng)處理后的醫院污水,其出水質(zhì)必須符合《醫院污水排放標準》等國家規定的要求;排入地面水域的醫院污水,還必須符合《地面水環(huán)境質(zhì)量標準》、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等國家現行的有關(guān)規定的要求。

 

第二章一般規定

第2.0.1條醫院的分項給水量應按《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》GBJ15-88確定。

第2.0.2條醫院的綜合排水量、小時(shí)變化系數,與醫院性質(zhì)、規模、設備完善程度等有關(guān),亦可按照下列數據計算:

一、設備比較齊全的大型醫院:平均日污水量為400—600L/床·d,k=2.0~2.2。

二、一般設備的中型醫院:平均日污水量為300—400L/床d·,K=2.2~2.5。

三、小型醫院:平均日污水量為250~300L/床·d,k=2.5。

第2.0.3條在無(wú)實(shí)測資料時(shí),醫院每張病床每日污染物的排出量可按下列數值選用:

BOD5:60g/床·d,COD:100~150g/床·d。懸浮物:50~100g/床·d。

第2.0.4條醫院污水處理流程及構筑物應盡量利用地形,采用重力排放。

第2.0.5條在采用一級處理流程時(shí),醫院污水應與生活區污水、雨水分流;在采用二級處理流程時(shí),部分生活區污水與醫院污水合流進(jìn)行處理。

第2.0.6條醫院污水處理設施應有防腐蝕、防滲漏及防凍等措施。各種構筑物均應加蓋,密閉時(shí)應有透氣裝置。

 

第三章處理流程及構筑物

第3.0.1條設計處理流程應根據醫院類(lèi)型、污水排向、排放標準等因素確定。

一、當醫院污水排放到有集中污水處理廠(chǎng)的城市下水道時(shí),以解決生物性污染為主,采用一級處理。

二、當醫院污水排放到地面水域時(shí),應根據水體的用途和環(huán)境保護部門(mén)的法規與規定,對污水的生物性污染、理化性污染及有毒有害物質(zhì)進(jìn)行全面處理,應采用二級處理。

第3.0.2條醫院污水處理流程可按下列確定:

一、一級處理工藝流程:

二、二級處理工藝流程:

三、在設計管道時(shí),應設置事故超越管或采取相應措施。

四、在一級或二級工藝流程中,視需要條件確定水泵位置。

第3.0.3條調節池、初次沉淀池、生化處理構筑物、二次沉淀池、接觸池等應分二組,每組按50%的負荷計算。

第3.0.4條化糞池的沉淀部分和腐化部分的計算容積,應按《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》(GBJ15—88)第3.8.2條計算確定。

污水在化糞池中停留時(shí)間不宜小于36h。

第3.0.5條醫院污水處理應設調節池,其有效容積應按工作班次或消毒次數計算確定。連續式消毒時(shí),其有效容積宜為3~5h的污水平均流量。間歇式消毒時(shí),其有效容積為日污水量的1/2~1/4。

注:重力式流程時(shí),調節池容積可減少。

第3.0.6條計量池有效容積,宜按zui大時(shí)污水量的1/4計算。

第3.0.7條醫院污水處理流程中,當為重力式流程時(shí),宜采用平流式沉淀池。

第3.0.8條當調節池與初次沉淀池合并設計時(shí),均應滿(mǎn)足調節與沉淀的要求。

第3.0.9條初次沉淀池設計參數為:

一、沉淀時(shí)間按1.5~2.0h設計;

二、沉淀效率:BOD5為10~15%;SS為20~30%;

三、沉淀池每人每日污泥量(干物質(zhì))按14~27g/床·d計;污泥含水率按95~97%計算;

四、污泥區容積,按2日污泥量計算。

第3.0.10條一次沉淀池設計參數為:

一、當用于生物膜法處理后,沉淀時(shí)間按1.5~2.5h設計;表面水力負荷按1.0~2.0m3燉m2·h設計;

二、每人每日污泥量7~19g;污泥含水率為96~98%;

三、污泥區容積,宜按4h的污泥量計算。

注:污泥量系指在100℃下烘干恒重的污泥干重。

第3.0.11條連續式消毒時(shí),接觸池容積應按下列參數確定:

一、污水在接觸池中的接觸時(shí)間應按表3.0.11確定。

二、當流量為重力式時(shí),污水量按zui大小時(shí)污水量計算。

當流程中采用污水泵提升時(shí),污水量應按水泵每小時(shí)實(shí)際出水量計算。

第3.0.12條間歇式消毒時(shí),接觸池的總有效容積應根據工作班次、消毒周期確定,宜為調節池容積的1/2。

第3.0.13條連續式接觸池構造應根據下列要求設計:

一、接觸池應加設導流板,避免短流。

二、接觸池的水流槽長(cháng)度和寬度比不宜小于20∶1。

三、出口處應設取樣口。

第3.0.14條生物轉盤(pán)的設計應按下列要求確定:

一、生物轉盤(pán)所需面積,宜按BOD5面積負荷計算。在無(wú)試驗資料時(shí),按下述參數計算:

BOD5

面積負荷:12g/·d;

水力負荷:0.2m/·d。

二、生物轉盤(pán)的設計能力,按平均日污水量計算。

三、進(jìn)入轉盤(pán)時(shí)污水的BOD5濃度,應按經(jīng)調節沉淀后的數值計算。

第3.0.15條生物接觸氧化池的設計應按下列要求確定:

一、設計負荷應由試驗或參照相似污水的實(shí)際運行資料確定。

二、應用輕質(zhì)、高強、比表面積大和空隙率高的組合體或小卵石、中波石棉瓦等做為填料。

三、填料厚度不宜低于1.5m。

四、曝氣強度應按供氧量、混合和養護的要求確定。

第3.0.16條當采用其他生化法時(shí),應按照有關(guān)規范設計。

 

第四章消毒劑及投加設備

第4.0.1條消毒劑的選擇應根據污水量、污水的水質(zhì)、受納水體對出水的水質(zhì)要求、投資和運行費用、藥劑的供應情況、處理站與病房和居民區的距離,以及操作管理水平等因素,經(jīng)技術(shù)經(jīng)濟比較后確定。一般宜采用液氯、次氯酸鈉、漂bai粉精或漂bai粉作為消毒劑。

第4.0.2條當污水采用氯化法消毒時(shí),其設計加氯量可按下列數據確定:

一、一級處理出水的設計加氯量一般為30~50mg/L。

二、二級處理出水的設計加氯量一般為15~25mg/L。

第4.0.3條當用液氯消毒時(shí),必須采用真空加氯機,并應將投氯管出口淹沒(méi)在污水中。嚴禁無(wú)加氯機直接向污水中投加氯氣。

第4.0.4條加氯機宜設置兩套,其中一套備用。

第4.0.5條一般情況下,宜采用小容量的氯瓶。氯瓶一次使用周期應不大于3個(gè)月。

第4.0.6條單位時(shí)間內每個(gè)氯瓶的氯氣zui大排出量應符合下述規定:

一、容積為40L的氯瓶:750g/h。

二、500kg的氯瓶:3000g/h。

第4.0.7條加氯系統的管道材料應按下列規定選擇:

一、輸送氯氣的管通應使用紫銅管,嚴禁使用聚氯乙烯等不耐氯氣腐蝕的管道。

二、輸送氯溶液的管道宜采用硬聚氯乙烯管,嚴禁使用銅、鐵等不耐氯溶液腐蝕的金屬管。

第4.0.8條加氯系統的管道應明裝,埋地管道應設在管溝內。管道應有良好的支撐和足夠的坡度。

第4.0.9條加氯系統的管路應設耐腐蝕的壓力表,水射器的給水管上應設普通壓力表。

第4.0.10條氯溶液管路上的閥門(mén)應采用塑料隔膜閥。

第4.0.11條當采用現場(chǎng)制造的次氯酸鈉消毒時(shí),應選用電流效率高、鹽耗與電耗低、運行壽命長(cháng)、操作方便和安全可靠的次氯酸鈉發(fā)生器。

第4.0.12條鹽溶液進(jìn)入次氯酸鈉發(fā)生器前,應經(jīng)沉淀、過(guò)濾處理。

第4.0.13條接觸次氯酸鈉溶液的容器、管道、設備和配件都應使用耐腐蝕的材料。

 

第五章放射性污水處理

第5.0.1條醫院中產(chǎn)生的低放射性污水。如排入醫院內的排水管道,且其放射性濃度超過(guò)露天水源中限制濃度的100倍,或醫院總排出口水中的放射性物質(zhì)含量高于露天水源中的限制濃度時(shí),必須進(jìn)行處理。

第5.0.2條當醫院中的低放射性污水排入江河時(shí),應符合下列要求:

一、排出的放射性污水濃度不得超過(guò)露天水源中限制濃度的100倍;

二、應在設計和控制排放量時(shí),?。保氨兜陌踩禂?;

三、應避開(kāi)經(jīng)濟魚(yú)類(lèi)產(chǎn)卵區和水生生物養殖場(chǎng);

四、經(jīng)處理后的污水不得排入生活飲用水集中取水點(diǎn)上游1000m和下游100m的水體內,且取水區中的放射性物質(zhì)含量必須低于露天水源中的限制濃度。

第5.0.3條低放射性污水宜設衰變池處理,衰變池必須設計成推流式的,以保證足夠的停留時(shí)間,避免短流。

第5.0.4條當污水中含有幾種不同的放射性物質(zhì)時(shí),污水在衰變池中的停留時(shí)間應根據各種物質(zhì)分別計算確定,取其中zui大值,并考慮一定的安全系數。

 

第六章污泥處理

第6.0.1條污泥必須經(jīng)過(guò)有效的消毒處理。

第6.0.2條污泥的處理與處置方法,應根據投資與運行費用、操作管理和綜合利用的可能性等因素綜合考慮。

第6.0.3條當污泥由槽車(chē)運至集中的處理設施進(jìn)行處理時(shí),有關(guān)污泥處理系統能設計標準可遵照《室外排水設計規范》GBJ14—87中的有關(guān)規定辦理。

第6.0.4條當污泥采用氯化法消毒時(shí),加氯量應通過(guò)試驗確定。當無(wú)資料時(shí),可按單位體積污泥中有效氯投加量為2.5g/L設計。消毒時(shí)應充分攪拌混合。

第6.0.5條當采用高溫堆肥法處理污泥時(shí),應符合下列要求:

一、合理配料,就地取材;

二、堆溫保持在60℃以上不少于1d;

三、保證堆肥的各部分都能達到有效消毒;

四、采取防止污染人群的措施。

第6.0.6條當采用石灰消毒污泥時(shí),必須使污泥的PH值提高到12以上,并存放7d以上。設計石灰投加量可采用15g/L(以Ca(OH)2計)。

第6.0.7條在有廢熱可以利用的場(chǎng)合可采用加熱法消毒,但應采取防止臭氣擴散污染環(huán)境的措施。

第七章處理站

第7.0.1條處理站位置的選擇應根據醫院總體規劃、排出口位置、環(huán)境衛生要求、風(fēng)向、工程地質(zhì)及維護管理和運輸等因素來(lái)確定。

第7.0.2條醫院污水處理設施應與病房、居民區等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離,并應設置隔離帶。

第7.0.3條在污水處理工程設計中,應根據總體規劃適當預留余地。

第7.0.4條處理站內應有必要的計量、安全及報警等裝置。

第7.0.5條根據醫院的規模和具體條件,處理站宜設加氯、化驗、值班、修理、儲藏、廁所及淋浴等房間。

第7.0.6條加氯間和液氯貯藏室應按《室外排水設計規范》GBJ14—87中有關(guān)章節設計。

第7.0.7條采用發(fā)生器制備的次氯酸鈉做為消毒劑時(shí),發(fā)生器必須設置排氫管。為了保證安全,還必須在發(fā)生器間屋頂設置排氣管。排氣管底與天花板相平,其直徑根據發(fā)生器的規格確定。一般為300~500mm。

附錄一本規范用詞說(shuō)明

一、執行本規范條文時(shí),對于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(shuō)明如下,以便執行中區別對待。

1.表示很?chē)栏?,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:

正面詞采用“必須”;

反面詞采用“嚴禁”。

2.表示嚴格,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的用詞:

正面詞采用“應”;

反面詞采用“不應”或“不得”。

3.表示允許稍有選擇,在條件許可時(shí)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:

正面詞采用“宜”或“可”;

反面詞采用“不宜”。

二、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(guān)標準、規范執行的寫(xiě)法為“應按………執行”或“應符合………要求或規定”。非必須按所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(xiě)法為“可參照…”。

附加說(shuō)明

本規范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

主編單位:北京市建筑設計院

參加單位:鐵道部專(zhuān)業(yè)設計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航空航天部七院

主要起草人:蕭正輝王世聰盧安堅

審查單位:全國給水排水工程標準技術(shù)委員會(huì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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